(China/Hong Kong : 更改地点)
概述
如果您曾于 2000 年 1 月 1 日 到 2006 年 9 月 11 日期间购买过美国或加拿大境内或发运地/目的地为美国或加拿大的航空货运服务,则您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一项或多项集体诉讼和解方案的影响。如果您曾向任何航 空货运公司购买过美国或加拿大境内或发运地/目的为美国或加拿大的航空货运服务,您即为集体诉讼成员之一。航空货运服务还包括通过货运代理商购买的服务。 当事人分别在美国和加拿大进行和解。您可能同属于两个和解集体。
这些和解将解决一部分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关诉讼。在诉讼中,原告指控 Deutsche Lufthansa AG、Lufthansa Cargo AG 和 Swiss International Air Lines Ltd.(统称为“Lufthansa”)以及其他诸多航空货运公司合谋操纵航空货运服务价格,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和加拿大竞争法。原告称,由于被告的上 述行为,使原告与其他集体成员额外支出了航空货运服务费。若达成和解,Lufthansa 将不承认其参与了本次诉讼指控的非法行为;如果诉讼继续进行,Lufthansa 将对原告的索赔提出若干抗辩。但是,Lufthansa 已同意达成和解,以避免进一步诉讼产生的开支、负担和风险,并与其重要业务客户结束这一争议。
为解决向 Lufthansa 提出的美国境内或发运地/目的地为美国的航空货运服务索赔,Lufthansa 已同意为有效的集体成员索赔支付 8500 万美元,并同意协助原告向其他未参与美国和解的被告提起索赔诉讼。为解决向 Lufthansa 提出的加拿大境内或发运地/目的地为加拿大的航空货运服务索赔,Lufthansa 已同意支付 533.8 万美元的加拿大和解金,加拿大集体律师将要求以信托方式持有这项和解金,以维护加拿大集体的将来利益。
以上仅为概要信息。请查阅《通告》,详细了解有关集体成员的资格、和解金的分配、如何在美国和解中提出索赔、集体成员的选择权、采取措施的截止期限以及最终批准听证会的地点等其他重要信息。
请勿联系法院
重要更新:法院已最终批准美国和解。
您退出美国和加拿大和解的截止日期或对美国和加拿大和解提出意见或异议的截止日期已过。
索赔表的截止日期已过。
| 日期 | 相关事件 |
|---|---|
| 2008 年 11 月 12 日 | 退出美国和加拿大和解的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 |
| 2008 年 11 月 12 日 | 对美国和加拿大和解提出反对意见的截止日期 |
| 2008 年 12 月 12 日 上午 11:30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举行最终批准听证会 |
| 2009 年 1 月 28 日 上午 10:00 |
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举行最终批准听证会 |
| 2009 年 2 月 12 日 | 提交《索赔表》的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 |
| 2009 年 2 月 27 日 上午 10:00 |
Supreme Court of British Columbia(英属哥伦比亚最高法院)举行最终批准听证会 |
| 2009 年 3 月 9-10 日 上午 9:00 |
Québec Superior Court(魁北克省高级法院)举行最终批准听证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