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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觀

若您在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9 月 11 日之間購買了美國或加拿大境內、送達或始發的航空貨運服務,則您的權利可能會受到一項或多項提議團體訴訟和解的影響。若您向任何航空貨運公司購買了美國或 加拿大境內、送達或始發之航空貨運服務,您即為團體訴訟成員。這包括透過貨運代理公司購買的服務。美國和加拿大均有和解案。您可能同時成為美國和加拿大和 解團體的成員。

和解部分地涉及美國和加拿大的訴訟案。在本訴訟中,原告宣稱 Deutsche Lufthansa AG、Lufthansa Cargo AG 和 Swiss International Air Lines Ltd.(以下簡稱「Lufthansa」)以及其他多間航空貨運公司違反美國反壟斷法和加拿大競爭法,通謀操縱航空貨運服務之價格。原告宣稱,由于上述 行為導致他們和團體其他成員向「航空貨運服務中心」支付了更多費用。儘管已簽訂和解協議,Lufthansa 幷不承認其參與了所宣稱之違法行爲,并聲稱:若訴訟繼續進行,其會對原告索賠要求提出諸多抗辯。但 Lufthansa 已同意簽訂和解協議,以避免發生進一步訴訟之費用、負擔和風險,並平息此次其尊貴業務客戶之爭議。

為了解決關於美國境內、送達或始發的航空貨運服務之索賠,Lufthansa 已同意針對「訴訟團體成員」之有效索賠申請支付 85,000,000 美元,並協助原告向美國和解當事方之外的其餘被告提起索賠訴訟。為了解決針對 Lufthansa 的關於加拿大境內、送達或始發的航空貨運服務之索賠,Lufthansa 已同意向 加拿大基金支付 5,338,000 美元,並且出於加拿大爭議和解團體未來利益之考量,加拿大團體辯護律師團將申請託管此項基金。

本資訊僅為摘要。如需瞭解詳細資訊,包括團體成員及非團體成員名冊、「和解基金」之分配、美國爭議和解案中提出索賠的方式、團體成員之權利和訴訟最後期限、最終聽審會的舉行地點以及其他重要資訊,請參閱通知書

請不要聯絡法院索取資訊

重要更新:法院已經最終批准美國和解。

您退出美國和加拿大和解的最後期限或對美國和加拿大和解提出評論或異議的最後期限已過。

索賠申請表的最後期限已過。

重要日期
日期 同案件有關的活動
2008 年 11 月 12 日 退出美國或加拿大和解的最後期限(郵戳最後期限)
2008 年 11 月 12 日 對美國或加拿大和解提交反對意見的最後期限
2008 年 12 月 12 日
上午 11 時 30 分
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國地方法院紐約東區)舉行最終聽審會
2009 年 1 月 28 日
上午 10 時
在 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安省高等法院)舉行最終聽審會
2009 年 2 月 12 日 「索賠申請表」郵戳最後期限
2009 年 2 月 27 日
上午 10 時
在 Supreme Court of British Columbia(卑詩省高等法院)舉行最終聽審會
2009 年 3 月 9 至 10 日
上午 9 時
在 Québec Superior Court(魁北克省高等法院)舉行最終聽審會